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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3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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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388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淑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3887号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田园里6-2。法定代表人:邢秀丽,总经理。被告:范淑芬,女,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培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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