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韦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36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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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364号之四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韦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韦唯;王丹;黄旭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30执3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晨虹,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惠韦唯,女,汉族,1987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丹,男,汉族,1979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黄旭东,男,汉族1980年6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韦唯、王丹、黄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丹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师 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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