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明、程峰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财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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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财保31号案件名称
梁志明、程峰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梁志明;程峰峰;王成福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5财保31号申请人:王某,男。被申请人:程某,男。被申请人:梁某,男。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程某所有的陕DXXXXX号/陕DXX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进行查封、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610104200000000006),对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14日二十四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某所有的陕DXXXXX号/陕DXX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理 赵 慧 书 记 员 杨 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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