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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贺全、程学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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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998号
  • 案件名称

    刘贺全、程学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贺全;程学礼;程浩;李响;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4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贺全,男,194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学礼,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浩,男,200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响,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深圳湾(保定)创新中心B座13层。负责人:庄铁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茂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贺全、程学礼、程浩因与被上诉人李响、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燕赵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贺全、程学礼、程浩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李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未支持上诉人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李响辩称,我同意一审判决。燕赵保险公司辩称,我同意一审判决。刘贺全、程学礼、程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681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至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1月30日6时35分,李响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车辆,沿高碑店市新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玫瑰园小区北侧路口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刘书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书珍死亡,两车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李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书珍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刘书珍,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四、丧葬费37877元。五、死亡赔偿金37286元*20年=745720元。六、被抚养人生活费:刘贺全12644元*5年=63220元。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李响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号车辆在被告燕赵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均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响与三原告达成协议书,约定各项经济损失以保险公司赔付为准,另李响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45000元,包含已支付的40000元,同时,三原告向李响出具谅解书。九、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9681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本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均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未扣除其他扶养人应承担的部分,故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12644元;因被告交通肇事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支持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6241元,被告李响主张为原告垫付的丧葬费40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此40000元包含在145000元之内,均属于被告李响为获得三原告谅解而额外给付的赔偿,据此被告主张系垫付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6241元;二、被告李响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4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李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于三上诉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贺全、程学礼、程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刘贺全、程学礼、程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戚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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