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春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0)皖1621民初5349之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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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皖1621民初5349之三号案件名称
固始春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固始春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从明;陈东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21民初5349之三号申请人:固始春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BL2P7Y。负责人:台建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3455L。法定代表人:周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从明,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雨,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徐从明儿子。被申请人:陈东东,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军,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春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与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从明、陈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皖1621民初5349号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从明、陈东东的银行存款514500元及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保全期限已近,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始春林人造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从明、陈东东的银行存款514500元及继续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浩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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