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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佘利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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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789号
  • 案件名称

    王凤、佘利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凤;佘利平;李世军;陕西金天地世纪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78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被执行人:佘利平,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被执行人:李世军,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被执行人:陕西金天地世纪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凤与被执行人佘利平、李世军、陕西金天地世纪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金天地世纪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凤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被执行人李世军、佘利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佘利平、李世军、陕西金天地世纪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申请执行人王凤与案外人张定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确有困难,案外人张定福自愿承诺,于2024年4月30日前代被执行人陕西金天地世纪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凤一次性履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如案外人未能足额履行代偿义务,则自愿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直接接受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2.本院依法查封承诺人张定福名下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东园子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XXXXX)。3.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凤以已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12400元(未缴纳)由被执行陕西金天地世纪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178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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