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周德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1执恢2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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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执恢29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周德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周德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1执恢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8541894098(1-1)负责人:许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德华,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德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1执恢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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