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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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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32号
  • 案件名称

    陈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32号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生,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陈伟罚金一案中,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伟现关押在延安监狱,经谈话被执行人陈伟无能力履行,本院在其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其名下有存款1396.1元,本院依法扣划,并交纳财政。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32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立案予以追缴,追缴时效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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