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32号案件名称
陈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32号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生,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陈伟罚金一案中,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伟现关押在延安监狱,经谈话被执行人陈伟无能力履行,本院在其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其名下有存款1396.1元,本院依法扣划,并交纳财政。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32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立案予以追缴,追缴时效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乃学、方翠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321执3974号 下一篇 谷晓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乡祥合兴达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