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洪哲、张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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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002号案件名称
安洪哲、张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洪哲;张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安洪哲,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张玉,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28日起,每月分期分批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案件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21)鲁1002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恢复执行,应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 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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