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宋永华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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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183号案件名称
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宋永华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宋永华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183号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2310854143805842。法定代表人:于超,经理。被告:宋永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宋永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鹿钦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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