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祥、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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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131号案件名称
李吉祥、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吉祥;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3131号原告:李吉祥,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25红海新区F区C10楼DG轴。法定代表人:徐娜。原告李吉祥与被告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另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应交6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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