杲剑云、陈民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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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28号案件名称
杲剑云、陈民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杲剑云;陈民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杲剑云,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陈民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杲剑云与陈民峰民事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文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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