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秋琴、鲍桂金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45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4508号案件名称
鲍秋琴、鲍桂金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鲍秋琴;鲍桂金;陈海泉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4508号申请人:鲍秋琴,女,195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鲍桂金,女,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陈海泉,男,194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鲍秋琴与鲍桂金、陈海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鲍秋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鲍桂金、陈海泉名下13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鲍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鲍桂金、陈海泉名下13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仕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道海、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 下一篇 大石桥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恢48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