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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秋琴、鲍桂金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4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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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4508号
  • 案件名称

    鲍秋琴、鲍桂金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鲍秋琴;鲍桂金;陈海泉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4508号申请人:鲍秋琴,女,195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鲍桂金,女,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陈海泉,男,194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鲍秋琴与鲍桂金、陈海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鲍秋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鲍桂金、陈海泉名下13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鲍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鲍桂金、陈海泉名下13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仕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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