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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海、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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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
  • 案件名称

    李道海、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道海;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海,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六安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0168098M。法定代表人:林元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道海等与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公司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传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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