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海、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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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案件名称
李道海、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道海;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海,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六安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0168098M。法定代表人:林元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道海等与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公司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恢339-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传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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