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明、杨百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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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471号案件名称
刘世明、杨百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世明;杨百鸣;贺忠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明,男,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杨百鸣,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贺忠海,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执行刘世明与杨百鸣、贺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2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百鸣、贺忠海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世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9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百鸣、贺忠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杨百鸣交纳案款13700元,贺忠海交纳案款10972.2元,2021年9月1日贺忠海交纳案款2028.17元,2021年9月2日杨百鸣交纳案款1650元,共计151650.37元,其中诉讼费1650元、免除执行费。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杨百鸣、贺忠海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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