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肖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6执5724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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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106执5724号之七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肖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肖某某;谢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06执572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负责人:高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851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肖某某、谢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494160.82元,执行费7312.00元。执行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851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位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房屋(证号0×××3)一套,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首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处于预售抵押权预告状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车位(网签备案号:2×××3),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首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车位经过本院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拍;名下车牌号为川A5××××宝马牌车辆,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首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银行存款2599.2元,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川A1××××别克牌车辆,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首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银行存款37185.06元,已冻结并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权2×××1)房屋,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首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担保债权数额308万元,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债权数额较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肖某某户籍所在地罗源县人民法院调查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肖某某名下的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房屋本院已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处置情况无异议,车位不接受抵偿,同意上述两套房屋及两辆车辆暂不处置,银行存款39744.26元申请扣划偿还本案执行标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39744.26元。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某某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本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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