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革、孟州市大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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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391号案件名称
刘立革、孟州市大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立革;孟州市大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郭保柱;郭先奇;李丹;李文涛;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行俊青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391号原告:刘立革,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大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郭先奇,公司经理。被告:郭保柱,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郭先奇,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李丹,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李文涛,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1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伟,公司经理。被告:行俊青,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革诉被告孟州市大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郭保柱、李丹、郭先奇、李文涛、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行俊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立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江波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文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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