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云、李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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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62号案件名称
刘红云、李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红云;李永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62号申请人执行人刘红云,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园艺场村第十村民小组9号。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刘红云与被执行人李永军欠款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法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红云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刘永军工资收入用于偿还刘红云欠款26306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被执行李永军有公积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永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红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红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42930元,本院提取李永军工资收入偿还刘红云欠款2630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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