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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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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2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远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远炯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298号之一被执行人:王远炯,男,汉族,2000年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王远炯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刑初7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远炯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因王远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9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24.78元,本院已扣划124.78元,予以扣缴罚金124.78元。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前往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至本裁定作出时,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875.22元。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措施调查,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记录在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远炯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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