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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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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2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251号之一申请人: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桥东首桥北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CQ9J8B。法定代表人:陈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政府院内2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2196U。法定代表人:张在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2021年9月16日,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小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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