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与袁士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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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63号案件名称
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与袁士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袁士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63号原告: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经营者:刘会萍,女,1978年2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袁士新,男,1978年1月1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与被告袁士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阴月二○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田开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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