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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与袁士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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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63号
  • 案件名称

    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与袁士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袁士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63号原告: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经营者:刘会萍,女,1978年2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袁士新,男,1978年1月1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二道区会萍脚手架租赁处与被告袁士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阴月二○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田开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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