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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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3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李某某;杨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某,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某某,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申请执行李某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20)辽06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行的账户,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本案执行。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x号x室的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号)。经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总计502419.05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6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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