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伟、栾永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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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30号案件名称
孙忠伟、栾永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忠伟;栾永刚;周安庆;栾永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30号原告:孙忠伟,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栾永刚,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周安庆,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栾永革,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孙忠伟与被告栾永刚、周安庆、栾永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孙忠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忠伟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友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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