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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伟、栾永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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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30号
  • 案件名称

    孙忠伟、栾永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忠伟;栾永刚;周安庆;栾永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30号原告:孙忠伟,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栾永刚,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周安庆,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栾永革,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孙忠伟与被告栾永刚、周安庆、栾永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孙忠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忠伟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友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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