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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有有、王正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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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60号
  • 案件名称

    白有有、王正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白有有;王正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白有有,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王正南,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有有与被执行人王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正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有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正南向申请执行人白有有偿还欠款本金151800元及其利息(以151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由执行人王正南偿付申请执行人白有有欠款本金110000元及其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556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正南承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正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正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询到王正南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王正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王正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在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正南的房产登记信息(另案已处置)。5.2021年9月3日,本院到子长市李家岔镇胡家圪捞村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白有有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王正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有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虎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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