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明、高晓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2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251号案件名称
高云明、高晓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高云明;高晓虎;杨继华;杨秀枝;杨金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明,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晓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居民。被执行人:杨继华,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秀枝,女,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杨金虎,男,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与被执行人杨继华、杨秀枝、杨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30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杨继华、杨秀枝、杨金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新民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冻结并扣划了杨继华银行账户内存款13228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已将该132283元案款领取。4、对被执行人杨继华、杨秀枝、杨金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同意我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恢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孟晓宜审 判 员 李宝龙人民陪审员 张延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珊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刘荣衡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26号之一 下一篇 白有有、王正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