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朱永红、曹荣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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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6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朱永红、曹荣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永红;曹荣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朱某某、曹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15990.63元及至结清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2、被执行人朱某某、曹某某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诉讼费131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存款7126.5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同时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21年7月份已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案件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某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28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案件款10000元,直至还清借款及利息等全部案件款。被执行人已履行2021年9月案件款10000元,上述案件款37126.54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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