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玉、郑孝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82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8276号案件名称
赵培玉、郑孝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李庆辉;年纪章;秦玉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8276号原告:赵培玉,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郑孝辉,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朱孔华,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帅,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年纪章,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秦玉和,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与被告李庆辉、年纪章、秦玉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娉婷书 记 员 靳海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7执922号 下一篇 刘丽、安洪涛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403执8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