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培玉、郑孝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82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8276号
  • 案件名称

    赵培玉、郑孝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李庆辉;年纪章;秦玉和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8276号原告:赵培玉,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郑孝辉,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朱孔华,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帅,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年纪章,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秦玉和,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与被告李庆辉、年纪章、秦玉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培玉、郑孝辉、朱孔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娉婷书 记 员  靳海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