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7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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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7执922号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成;刘风美;张丙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成,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刘风美,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张丙志,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庆成、刘风美、张丙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427民初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政伟审判员 于文平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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