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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7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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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7执922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成;刘风美;张丙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崔公街北侧、锦纺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成,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刘风美,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张丙志,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庆成、刘风美、张丙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427民初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政伟审判员  于文平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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