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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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48号案件名称
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48号申请执行人:蒲景军,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被执行人: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谢家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蒲景军与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蒲景军各项费用共计342997.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4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登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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