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群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7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701号案件名称
王大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群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大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群联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虎,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苑,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群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群联村甘西路德邻工业园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村委会书记。上诉人王大虎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群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大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大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大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王大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杜伟建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爱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1084号 下一篇 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