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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金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7103民初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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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7103民初106号
  •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金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金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7103民初106号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金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富华小区6号楼362号。法定代表人:孟凡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琴,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开发区(谢尔塔拉)和谐路29号。法定代表人:成炳福,总经理。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金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丽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丽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05×××2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以3000000.00元为上限进行冻结。申请人金丽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号:05×××2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支行)中的存款,所有冻结财产以3000000.00元为上限,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呼伦贝尔市金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 永 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乌仁图雅书 记 员 吴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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