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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智、吕素美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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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60号
  • 案件名称

    付智、吕素美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付智;吕素美;周永欢;孟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付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吕素美,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周永欢,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孟情,女,汉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终4777号原保全申请人吕素美与原保全被申请人周永欢、孟情、付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吕素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周永欢、孟情、付智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苏03执保10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永欢、孟情、付智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付智以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其均不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付智以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其均不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1)苏03执保106号民事裁定对付智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梦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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