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焕起、王志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02号
  • 案件名称

    王焕起、王志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焕起;王志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焕起,男性,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攀。被执行人:王志明,男性,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起与被执行人王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85万元、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及资金占用费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费用。本案执行费118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查明:我院执行另一案件申请人王焕起与被执行人王志明借款合同纠纷(2021)陕0204执1103号一案,申请人与别执行人与本案一致,且均为金钱给付案件,经与申请人谈话,同意将本案并到(2021)陕0204执1103号案件中,两案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合并到(2021)陕0204执1103号一并执行。二、终结(2021)陕0204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