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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文、陈关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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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117号
  • 案件名称

    杨兴文、陈关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兴文;陈关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4117号原告:杨兴文,男,1947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关先,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杨兴文诉被告陈关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杨兴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00元,减半收取1160.00元,由原告杨兴文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维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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