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文、陈关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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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117号案件名称
杨兴文、陈关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兴文;陈关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4117号原告:杨兴文,男,1947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关先,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杨兴文诉被告陈关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杨兴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00元,减半收取1160.00元,由原告杨兴文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维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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