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2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2235号案件名称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2235号申请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上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0。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T。法定代表人:李清奎,总经理。被申请人:薛宗海,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85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蕊、姚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255刘坤&姚蕊结案(2021)陕0112执9255号 下一篇 杨兴文、陈关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