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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宏亮、刘耀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恢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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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恢30号
  • 案件名称

    时宏亮、刘耀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时宏亮;刘耀辉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时宏亮,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住千阳县张家塬镇柳家塬村六组。被执行人:刘耀辉,男,生于1985年7月12日,住千阳县张家塬镇寺坡村一组。申请执行人时宏亮与被执行人刘耀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的(2007)闵刑初字第1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处刘耀辉赔偿时宏亮经济损失共计190899.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判决生效后,刘耀辉未按期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0899.95元、执行费2764元,自200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以来,于2014年3月21日执行到位28515.62元,2017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刘耀辉父亲刘维杰代为履行3534元,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32049.62元,尚有案件赔偿款158850.33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764元未予交纳。2018年恢复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刘耀辉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和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刘耀辉仍未交纳案件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刘耀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多次到法院要求司法救助,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以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耀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案件赔偿款158850.33元、执行费2764元,共计161614.33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刘耀辉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未查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耀辉仍也未交纳分文。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刘耀辉生于1985年至今未成家,一人生活。被执行人刘耀辉称因为他有犯罪记录到企业打工没人要,现在在西安建筑工地打零工,收入不稳定,挣的钱仅能维持其一人的生活,两年多来也没有积蓄,还欠了不少帐,以他妹子名义在花呗上借的一千多元也已逾期没有归还,确实没有钱交纳案款,他表示继续到西安打工好好挣钱,过年回来交上5000元,以后每年年底交纳5000元,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刘耀辉的财产状况和家庭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宏亮,其无异议,但申请执行人时宏亮称其家庭特别困难,向本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请求给予司法救助100000元,并承诺给予司法救助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时宏亮因此次伤害造成右臂受伤,构成七级伤残,属肢体三级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妻杜芳芳系智力三级残疾;大女儿时雅妮7岁,属于智力二级残疾;其父母均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家庭生活困难,经报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给予时宏亮司法救助5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时宏亮共计受偿82049.62元,未受偿108850.33元,尚余案件款158848.83元及执行费2764元被执行人刘耀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时宏亮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耀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恢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振杰审判员  时宏杰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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