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和、訾宝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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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91号案件名称
李永和、訾宝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永和;訾宝霞;神木市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79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市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47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82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和、訾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作出(2016)陕0821执恢11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实通过划拨被执行人訾宝霞工资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239900元,被执行人訾宝霞主动又向申请人履行了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剩余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被执行人訾宝霞已缴纳,申请人申请本案按照执行完毕结案,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神民初字第034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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