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益鹏、龚永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9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905号案件名称
田益鹏、龚永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益鹏;龚永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905号 原告:龚永富,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田益鹏,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龚永富与被告田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龚永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龚永富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弘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靖灏、袁粲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2580号之一 下一篇 尹某某、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2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