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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益鹏、龚永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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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905号
  • 案件名称

    田益鹏、龚永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田益鹏;龚永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905号 原告:龚永富,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田益鹏,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龚永富与被告田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龚永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龚永富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弘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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