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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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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93号
  • 案件名称

    王朋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朋辉;王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王朋辉。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王朋辉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20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5月12日、6月8日、6月28日、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工商、证券、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及财付通的帐户。4、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王**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在当地调查了解其下落和财产状况,均无结果。5、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潘   西   社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   佳   园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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