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华、张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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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2793号案件名称
吴雨华、张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雨华;张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2793号原告吴雨华,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明,娄星区水洞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弦,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驻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4号(原新一佳对面)。负责人禹桂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骏,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雨华与被告张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雨华以与被告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雨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雨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吴雨华负担。审 判 员 刘文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吴 欣代理书记员 谭一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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