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苏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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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15号案件名称
柳某、苏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柳某;苏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15号原告柳某,男,生于1992年1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告:苏某,男,生于1987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 判 员 尚彦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高旗书 记 员 王姣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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