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平海山分公司、王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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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680号案件名称
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平海山分公司、王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平海山分公司;王兵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680号原告: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平海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石头居委会虾池大围西培苗场旁。法定代表人:夏明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芝,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柘林镇渔农队面前洋中片一巷6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兵,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隆家堡乡黄坡村一组。原告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平海山分公司与被告王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平海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迈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平海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为空白)审 判 长 郑卫华审 判 员 张春明人民陪审员 曾德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娟霞代理书记员 曾福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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