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菁、陈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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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50号案件名称
刘菁、陈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菁;陈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刘菁,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陈重,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刘菁与陈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陈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菁借款352000元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元、公告费540元,由陈重负担。因陈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陈重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有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迎宾花园小区房产,经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迎宾花园小区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0日向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陈重的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陕州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五、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以拒不报告为由对陈重作出拘留决定,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未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律师调查令相关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36949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5362元,尚余36949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夏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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