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振方、秦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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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137号案件名称
曲振方、秦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曲振方;秦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曲振方,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秦鹏,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曲振方与被执行人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4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执行费2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士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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