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田秀华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2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299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田秀华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田秀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299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被保全人:田秀华,女,1986年5月7日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保全人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田秀华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在2,000.00元范围内予以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田秀华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