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哲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24执恢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恢162号案件名称
朴哲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朴哲浩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24执恢162号被执行人:朴哲浩,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朴哲浩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案款已存入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本案符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明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军建、罗会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5民初1408号 下一篇 吴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