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余世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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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184号案件名称
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余世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余世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5MA2Q17T708。经营者:詹宏彬,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余世飞,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世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世飞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世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世飞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家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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