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2民初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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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2民初224号案件名称
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潼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xx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2民初224号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舒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罗宝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瑜、曹宝春,该公司员工。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新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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