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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振邦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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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02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东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振邦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东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振邦氟涂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卫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振邦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培解,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振邦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8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振邦氟涂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8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及其他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02992.92元,于2021年7月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振邦氟涂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20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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