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孙保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2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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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2073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孙保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孙保爱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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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207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负责人:裴亚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慧,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保爱,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保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9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桑倩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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